(2012)大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初字第894号原告彭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潘晓军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