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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初字第894号原告彭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潘晓军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