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调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淮安市强国教学仪器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安市强国教学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北民调催字第4号申请人淮安市强国教学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静,男,汉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淮安市强国教学仪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8000539283001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出票人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安阳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1年10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4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淮安市强国教学仪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强国教学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缪惠玲代理审判员 陈新玲人民陪审员 石云凤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