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安开民初字第0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储祥瑞与吴延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储祥瑞;吴延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安开民初字第0277号 原告储祥瑞。 被告吴延旺。 原告储祥瑞与被告吴延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仲卫平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储祥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延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储祥瑞诉称:2008年6月,原告跟随被告吴延旺去俄罗斯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被告尚欠原告部分工资款。双方于2010年2月11日结账,被告写下欠据一份,共欠原告工资16409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归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资款1640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吴延旺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至11月,原告跟随被告吴延旺在俄罗斯伊尔库斯克建筑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期间被告欠原告储祥瑞工资23235元。2008年年底,原告储祥瑞向被告吴延旺追要此款未果。2010年2月11日,经催要被告吴延旺给付原告储祥瑞工资6826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储祥瑞人民币16409元。此后,虽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仍未能履行给付义务,遂引起纠纷。 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据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劳务关系成立,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事实清楚,应当归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诉讼请求抗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延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储祥瑞劳动报酬16409元。如被告吴延旺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被告吴延旺负担(已由原告储祥瑞代垫,被告吴延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 审 判 员  仲卫平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莫亚敏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