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信中法民申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黄刚与被申请人新县苏河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置换合同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刚,新县苏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信中法民申字第1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黄刚,1982年9月2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新县。委托代理人杜忠诚,信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县苏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谢文彬,该镇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扶进成,该镇政府常务副镇长。申请再审人黄刚与被申请人新县苏河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置换合同纠纷一案,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2月28日,黄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刚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在双方价格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没有组织评估,偏听偏信被申请人一面之词予以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协议第6条约定,给予划拨申请人地皮所在地的市场��70平方米乘以120%的总金额补偿申请人,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新县苏河镇人民政府未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黄刚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周冀荣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瑞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