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少泉与李德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少泉,李德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徐少泉。被告李德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少泉诉被告李德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少泉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少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徐少泉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广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新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