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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少泉与李德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少泉,李德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徐少泉。被告李德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少泉诉被告李德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少泉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少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徐少泉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广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新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