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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铜执字第30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朱光泉与铜陵祥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光泉,铜陵祥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铜执字第30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光泉,男,汉族,住铜陵县。被执行人:铜陵祥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夏德明。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铜中民再字第6号民事调解,于2008年8月6、7日,以(2008)铜法执字第32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厂房、土地等,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铜陵祥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3月2日委托安徽双赢集团拍卖有限公司铜陵县分公司进行公开拍卖,因评估价格偏高无人竞买,故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铜陵祥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厂房、土地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周 斐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