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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张建荣与孙先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荣,孙先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147号原告张建荣。被告孙先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荣诉被告孙先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荣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先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建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