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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张景发与张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发,张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张景发,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张景峰,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发与被告张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景发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景发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相关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00元,由原告张景发负担。审 判 员  顾丽梅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