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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陈维敏、褚人委与邱小卫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维敏,褚人委,邱小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保字第00023号申请人陈维敏,男,汉族。申请人褚人委,男,汉族。被申请人邱小卫,男,汉族。申请人陈维敏、褚人委因情况紧急,不申请财产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由,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邱小卫在交通银行渭滨路支行账户中的66666元人民币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邱小卫在交通银行渭滨路支行账户的存款66666元人民币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旺昌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