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一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敏与陈捷、陈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陈捷,陈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034号原告:王敏,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体育学院教师。被告:陈捷,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体育学院教师。被告:陈华,男,(简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与被告陈捷、陈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敏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敏负担。审 判 长 谢 虹审 判 员 蒲 晖代理审判员 杨迎珍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