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碑民催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重庆鼎能滤油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鼎能滤油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碑民催字第00003号申请人:重庆鼎能滤��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谢家湾文化七村23幢。申请人重庆鼎能滤油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1050005220126887,出票日期为2011年7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1月11日,票面金额为162000元,出票人是西安三角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票行是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南大街支行,收款人是中国二十二治集团有限公司,持票人即申请人重庆鼎能滤油机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鼎能滤油机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萍审判员 杨 波代理��判员惠海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崇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