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海法舟登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范某某、范某某因被申请人浙江省××船务有限公司拖欠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某某,浙江省××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海法舟登字第4-14号申请人:范某某。委托代理人:严某某。被申请人:浙江省××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海区××镇××路××室。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申请人范某某因被申请人浙江省××船务有限公司拖欠其船员工资,在本院发布的拍卖“必胜隆9”轮公告期间,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必胜隆9”轮拍卖款中受偿欠款32342元。申请人提供了与此相关的拖欠的工资单等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范某某提出的债权准予登记;二、申请人范某某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范某某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姚雪锋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