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秦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刘其和与南京曼欧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其和;南京曼欧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秦民初字第803号原告刘其和。委托代理人刘绪军,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振涛。被告南京曼欧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绪龙,南京曼欧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佳,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其和与被告南京曼欧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春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其和的委托代理人刘绪军、宋振涛,被告南京曼欧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其和诉称,2012年初,被告对外宣传称出售一批产权为50年的公寓——精锐soho在售产权50年的精装房源,目前还有百余套,面积34-62平方米,精装标准1500元/平方米,均价在15000元/平方米。2012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认购秦淮区集庆路198号《精锐soho》某室房屋,当天即向被告支付2万元定金。定金交付后,经原告多方查探,发现该处房产只有36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遂与被告交涉,要求退还定金,被告只同意该处房产出卖后再退还原告定金。被告不诚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原告刘其和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1、房屋认购协议书。2、支付定金的收据。3、“精锐SOHO”房产网络销售广告网页打印件两份,包括龙虎网、新浪网、乐居网,证明被告宣传涉案房产产权为50年。4、南京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出具的《查询结果状况一览表》,证明“精锐SOHO”房产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2047年6月22日,时间不到36年。被告南京曼欧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我公司工作人员已经清楚的向原告讲述了房产情况,而且在合同的第一条也注明了房产的情况。双倍返还定金只适用于合同违约的情况,原告实际上以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合同,不符合双倍返还定金的情形。被告才是合同中的诚信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被告会在辩论结束前决定是否反诉,并要求原告履行合同。被告南京曼欧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1、土地证,并在售楼处常备。2、被告制作的“精锐SOHO”的宣传资料,其中有原告所买的户型,原告应当知道这个土地性质是商业金融用地,我们从未强调过产权是多少年。原告刘其和对被告南京曼欧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原告从未看过,被告也没有向原告出示过。证据2不予认可,原告没有看过。被告南京曼欧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刘其和提供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在《认购协议书》的第一条,被告要求原告对《精锐SOHO》某房屋做充分的了解再购买。证据3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要提交数据资料转化为的文字材料,须经公证处公证。另外,我们公司跟这三个网站没有合作关系,我们不能对其进行监管。这些网站发布的产权是50年,是指我们的土地性质,而不是我们房屋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任何一个开发商也不会这么说,没有一房产是整50年或是70年的。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份左右,原告考虑到女儿在南京上班需要住房,买房又是一种投资,有意向购买被告位于本市秦淮区集庆路198号的精锐SOHO房屋,原告的家人实地看房几次。2012年1月17日,原告实地看房后,作为买方与被告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为:1、买方在对秦淮区集庆路198号《精锐SOHO》某室房屋做充分的了解并愿意购买的前提下签定此认购书。2、买方在签定此认购协议书后应于2012年2月17日前,携同此认购书和缴纳购房定金的收据及身份证或相关证件办理签署《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属协议手续。3、如买方未在本认购书第二条所规定的日期内签署《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属协议的,则视为买方不再向卖方购买上述房屋,卖方不退还所收取的认购定金,且有权将其认购的房屋转售他人,无须另行通知。4、在协议书生效后,对买方所选定的认购房屋,卖方不得无故另售他人,如违约须双倍返还买方认购定金;买方不按约定完成购买房屋手续或自行表示不购买房屋的,卖方概不退还认购定金。5、房屋认购定金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小写)¥30000.卖方收到定金后本协议生效。若乙方提供支票不能兑现的,则此认购书不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2月2日补齐定金(1月17日实收贰万元整)。6、实际房屋交付日期以《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为准。7、买方在此认购书上所填写的资料必须属实,所列的地址、电话如有错漏导致买方不能及时收到卖方公司通知或电话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买方自行承担。8、此认购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一份。9、本认购书有效期到买卖双方签定《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属协议为止,以后一切条款以《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属协议为准。定金交付之后,原告经多方了解发现,其所购的秦淮区集庆路198号《精锐SOHO》某室房产只有36年土地使用权,遂与被告交涉,要求退还定金,被告只同意该处房产出卖后再退还原告定金。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更为撤销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未提出反诉请求。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无法协商一致。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定金收据均经庭审质证并认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入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情况来看,双方于2012年1月17日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了房屋销售总价款、房屋认购定金等详细具体的内容,并且约定实际房屋交付日期以《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为准。本案中,原告提供了从龙虎房产网、新浪乐居网、365地产家居网上下载并打印的资料,认为被告宣传的涉案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为50年实际只有36年的,存在欺诈行为。被告辩称,网站上的信息并非本方提供。而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的内容及形式上看,双方签署的是一份《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准备办理签署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证书的房屋,一般是指未居住过的二手房,即通常所讲的“库存待售”的房产。从原告向法院所提供的证据上看,双方于2012年1月17日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原告与被告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的情况。故原告要求撤销合同,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其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春玲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