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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龚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龚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116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何某。被告王乙。被告龚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龚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乙与王启明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义驾山13幢1号的房屋(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b000070**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b000070**号)一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俞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秋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