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柯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某与江西××开发有限公司××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某,江西××开发有限公司××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保字第45号申请人:金某。被申请人:江西××开发有限公司××司,住所地:衢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钱某某。申请人金某因与被申请人江西××开发有限公司××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西××开发有限公司××司所有的位于衢州市柯城区曙光路3号地块左岸公馆第10幢2号房产(保全价值1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金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西××开发有限公司××司所有的位于衢州市柯城区曙光路3号地块左岸公馆第10幢2号房产(保全价值1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 群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新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