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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江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姜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江刑初字第3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绰号“马驹”),农民。2010年6月1日因故意伤害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1年1月26日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2年1月20日被先行羁押,同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1)8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伙同蔡远远、牛淼、郑田虎(均另案处理)于2011年7月30日15时许,在本市江干区九堡镇三卫村1区52号无证网吧,向网吧老板徐贤祥索要钱款未果,后使用随身携带的伸缩棍打砸店内游戏机,并以继续砸店相威胁迫使被害人徐贤祥于2011年8月2日支付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姜某伙同蔡远远、牛淼、郑田虎、刘鑫虎、高奥林(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于2011年8月10日20时许,至本市江干区九堡镇三卫村6区13号无证网吧,向网吧老板查爱民索要钱款,遭到拒绝后被告人姜某及牛淼、刘鑫虎、高奥林持棍棒打砸店内游戏机、电脑,并对前来阻拦的被害人查爱民、胡艳花进行殴打,蔡远远及郑田虎则守候在网吧门口。经鉴定,被害人查爱民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贤祥、查爱民、胡艳花的陈述,证人蒋秀凤的证言,同案犯蔡远远、牛淼的供述,检验结果告知单,现场勘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姜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无视法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姜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姜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13年3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海霞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