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纸××司与杭州××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纸××司,杭州××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290号原告杭州××纸××司,地杭州市××区××街道××写字楼××号。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杭州××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村村。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原告杭州××纸××司诉被告杭州××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杜欢庆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由审判员吴凯斌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原告杭州××纸××司诉称:自2010年8月始,被告向原告购买纸原材料,加工成包装品。截止2011年10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企业询证函告知被告已经积欠243097.39元,同年12月22日经被告单位盖章确认上述欠款。后原告又于同年12月29日、2012年1月8日发货二笔,共计价款15009.40元。但被告一直未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价款258106.79元。庭审中,原告自愿减少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价款251751.79元。被告杭州××包装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发货过来的纸张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并且原告开过来的票据价格要比市场行情高。原告杭州××纸××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企业询证函1份,欲证明截止2011年10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价款243097.39元,并经被告单位盖章确认的事实。2、送货单2份,欲证明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2012年1月8日二次向被告发货共计8654.4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杭州××包装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一直存在纸品买卖关系。截止2011年10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价款243097.39元,后原告又分别于2011年12月29日、2012年1月8日二次向被告发货共计8654.40元,被告合计积欠原告价款251751.79元。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起诉要求本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尚欠原告价款未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包装有限公司支付杭州××纸××司价款251751.79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8元,减半收取2539元,由杭州××包装有限公司负担。该款杭州××纸××司已预交,同意杭州××包装有限公司将应负担的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吴凯斌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晓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