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4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联亚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叶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联亚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叶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4148号原告绍兴县联亚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志鸿。委托代理人詹志成。被告绍兴县叶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盛。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联亚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叶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联亚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叶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1元(预缴),减半收取511元,公告费300元(已由原告垫付),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春盛审 判 员 寿宝泉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茹亮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