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范天龙、曹秉娟与范天虎、范天凤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天龙,曹秉娟,范天虎,范天凤,范天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860号原告:范天龙。原告:曹秉娟。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斌。被告:范天虎。被告:范天凤。被告:范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天龙、曹秉娟诉被告范天虎、范天凤、范天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天龙、曹秉娟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天龙、曹秉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范天龙、曹秉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范天龙、曹秉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书松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