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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范天龙、曹秉娟与范天虎、范天凤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天龙,曹秉娟,范天虎,范天凤,范天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860号原告:范天龙。原告:曹秉娟。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斌。被告:范天虎。被告:范天凤。被告:范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天龙、曹秉娟诉被告范天虎、范天凤、范天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天龙、曹秉娟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天龙、曹秉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范天龙、曹秉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范天龙、曹秉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书松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