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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470号原告戴某,女,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身份证号码:×××4428。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身份证号码:×××845X。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