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椒商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与被告陆与陆某某、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与被告陆,陆某某,马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椒商初字第65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住所地台州市广场××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8034-0。负责人:崔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陆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与被告陆某某、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筒易程序判。于201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某、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06年9月18日,被告陆某某与原告签订一份《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额为120000元,借款期限为120个月,自2006年9月起至2016年9月止,利率为基准利率,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担保方式为两被告将购买的台州市××大厦××室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两被告出现多次违约,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综上,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原告可依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现原告要求判决:1、被告陆某某、马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760.5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截止2012年3月13日为2525.94元,2012年3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400元;2、原告对借款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举证如下:一、《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陆某某间存在借贷关系及被告陆某某、马某某以自己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大厦××室房产为向原告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二、贷款转存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陆某某发放贷款120000元的事实。三、房产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各一份。证明坐落在台州市××大厦××室房产系被告陆某某、马某某所有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事实。四、对账单一份。证明被告陆某某尚欠本息的事实。五、服务业统一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本案的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4400元的事实。六、结婚证书、结婚登记证明书各一份。证明被告陆某某、马某某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七、还款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马某某对本案借款自愿承担共同还款的事实。被告陆某某、马某某未作答辩。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随诉状副本一并向两被告送达,其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的权利。因此,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陆某某、马某某系夫妻,于2003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合同还约定,如借款人未按约归还贷款本息的,则原告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50%。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范围包括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同日,被告马某某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对本案借款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被告陆某某自2011年8月开始至今逾期还款。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律师代理费44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法,且就抵押物已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陆某某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陆某某未按约还本付息,符合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的条件,因此,被告陆某某应提前归还原告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被告陆某某、马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抵押责任。被告陆某某在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马某某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马某某作为抵押财产共同所有人在合同上签字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因此,被告马某某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陆某某、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某某、马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借款本金70760.5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截止2012年3月13日为2525.94元,2012年3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400元。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对被告陆某某、马某某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大厦××室房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款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已减半),由被告陆某某、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