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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城法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广州广日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广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城法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广州广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林峰。委托代理人王新,系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汪立志。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广日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及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均为广州市,本案应当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保险事故发生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丽华审 判 员  黄世伦人民陪审员  黄永健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建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