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德中法执指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德中法执指字第21号吴兴红申请执行山东豆工坊食品有限公司(2011)陵商初字第25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陵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吴兴红申请执行山东豆工坊食品有限公司(2011)陵商初字第25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谭化忠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