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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德中法执指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德中法执指字第21号吴兴红申请执行山东豆工坊食品有限公司(2011)陵商初字第25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陵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吴兴红申请执行山东豆工坊食品有限公司(2011)陵商初字第25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谭化忠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