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尚云霄与龚挺、无锡邦普光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云霄,龚挺,无锡邦普光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一得工贸有限公司,浙江一粟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50号原告:尚云霄,女,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郎慈甬,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姝贞,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挺,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无锡邦普光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开发区文庄路。法定代表人:龚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慈溪市一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中路197号。法定代表人:孙跃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浙江一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慈溪中央大厦北2106室。法定代表人:龚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云霄诉被告龚挺、无锡邦普光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一得工贸有限公司、浙江一粟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云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810元,减半收取计3790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黄文琼审 判 员 王传亭人民陪审员 徐渭涨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