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1040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李洪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李洪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1040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商务区A01-29地块浦发银行大厦1-4层(部分)、11-21层。主要负责人:何卫海,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超超、李温治,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源,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李洪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李洪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79845.82元及支付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每月利息计入下月本金计息,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16日为36353.67元)、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每月计收,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16日为94350.47元)、其他费用(包括超限费、分期还款手续费等,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16日为28985.0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中移动联名卡金卡卡号申领时间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信用额度480000元合同相关约定1、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2、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3、逾期的还款顺序,逾期1-90天(含),按照先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偿还。4、费用详见综合费率表。透支事实账户自2012年6月1日起开始透支,2016年12月8日至2017年3月18日期间陆续取现、消费并申请分期,此时形成透支本金479945.83元、利息6120.91元、滞纳金21580.58元、费用28985.07元。还款事实被告自最后一次消费后还款2次,于2017年6月30日最后一次还款100元,还款共计100.01元,均用于冲抵本金。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及费用结欠本金479845.82元透支滞纳金23992.29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11月7日的利息为60464.76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479845.8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费用28985.07元备注1.因滞纳金在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中具有违约金的作用,原告对同一违约金额遂月多次计收滞纳金的方式于法无据,本案最低还款额应为透支本金479845.82元,故对滞纳金酌情调整为按记账本金的5%给予一次性计收,即479845.82元×5%≈滞纳金23992.29元。2.被告申请分期,产生本金不占用信用额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洪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79845.82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1月7日共计利息60464.76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479845.8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滞纳金23992.29元、费用28985.07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95元,由被告李洪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陈莹人民陪审员吴如欧人民陪审员蔡红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XX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