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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海法舟登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戴某某、戴某某因被申请人浙江省××船务有限公司拖欠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某某,浙江省××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海法舟登字第4-3号申请人:戴某某。委托代理人:严某某。被申请人:浙江省××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海区××镇××路××室。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申请人戴某某因被申请人浙江省××船务有限公司拖欠其船员工资,在本院发布的拍卖“必胜隆9”轮公告期间,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必胜隆9”轮拍卖款中受偿欠款146864元。申请人提供了与此相关的拖欠的工资单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戴某某提出的债权准予登记;二、申请人戴某某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戴某某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姚雪锋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