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萧建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萧建仁。委托代理人:吴建龙,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中州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875412083。负责人:王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萧建仁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仁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