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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汤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汤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银灰色无牌五菱之光面包车沿汤阴县3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菜园镇东街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验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李某甲、季某某的证言,血醇检验报告单,查获证明及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秀荣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