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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户民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户县大王郑哲汽车修理厂与陈天军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797号原告户县大王郑哲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郑哲,系该厂厂长。被告陈天军,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户县大王郑哲汽车修理厂诉被告陈天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杭 锋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