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28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延琳与毛涛、谢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琳,毛涛,谢小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286-1号原告:刘延琳。委托代理人:胡礼兵,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毛涛。被告:谢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延琳与被告毛涛、谢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延琳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延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延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刘延琳负担。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中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