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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邯市民一终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志强、刘海斌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志强,刘海斌,马时璋,叶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邯市民一终字第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志强,1975年3月l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时璋(又名马世章),磁县磁州镇鼓楼南大街9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振军(又名叶建国)。上诉人孙志强、刘海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磁县人民法院(2010)磁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志强、刘海斌以同意按照磁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为由,于2011年4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志强、刘海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志强、刘海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孙志强、刘海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明审判员  徐世民审判员  梁国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