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邯市民一终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志强、刘海斌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志强,刘海斌,马时璋,叶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邯市民一终字第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志强,1975年3月l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时璋(又名马世章),磁县磁州镇鼓楼南大街9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振军(又名叶建国)。上诉人孙志强、刘海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磁县人民法院(2010)磁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志强、刘海斌以同意按照磁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为由,于2011年4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志强、刘海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志强、刘海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孙志强、刘海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明审判员 徐世民审判员 梁国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