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城民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陈吉鹏与安增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鹏,安增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莱城民初字第2336号原告:陈吉鹏。被告:安增雷。原告陈吉鹏与被告安增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吉鹏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增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吉鹏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增雷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吉鹏撤回对被告安增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胥洪增审 判 员 郭丰国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珍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