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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城民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陈吉鹏与安增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鹏,安增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莱城民初字第2336号原告:陈吉鹏。被告:安增雷。原告陈吉鹏与被告安增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吉鹏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增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吉鹏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增雷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吉鹏撤回对被告安增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胥洪增审 判 员  郭丰国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珍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