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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佳彩源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与吴凡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凡,深圳市佳彩源印刷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1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凡,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佳彩源印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月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为新,男。上诉人吴凡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佳彩源印刷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1)深龙法劳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凡以其需尽快申请执行为由,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凡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吴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琚    虹审判员 李  凤  麟审判员 庄  新  元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伊婷婷(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五十六条【撤回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