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第00586号原告米某,女,生于1986年12月5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居民。被告李某,男,生于1979年6月5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米某承担。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李 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