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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907号原告李某,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朱某,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在2012年4月25日的庭审中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钟 凡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颖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