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恢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双马微晶石销售部与西安保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恢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双马微晶石销售部(原西安市未央区双马马微晶石销售部)。被执行人西安保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双马微晶石销售部与被执行人西安保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双马微晶石销售部依据已经生效的(2010)西民三终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6万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10.6万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双马微晶石销售部。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西民三终字第7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