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法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高法民初字第573号原告陈某1,男,1985月6月5日生,汉族,高州市人,农民,现住本市。被告黄某,女,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高州市人,农民,现住本市。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陈某1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在网上相识谈婚,2007年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孩陈某2。生育孩子后,双方于2009年2月3日补办结婚证。由于草率结婚,导致同居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导致双方难以共同生活,因此,双方同意协议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某1与被告黄某双方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陈某2由原告陈某1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三、原告补偿30000元给被告,由原告从2012年6月份起按其月工资收入扣除20%支付补偿款,支付补偿款由原、被告双方进行兑付,直至补足30000元为止。案件受理费150元,邮递费6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诉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诉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练庆湖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邓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