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献民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9-12-18

案件名称

王瑞生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瑞生;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王瑞生,住河北省,系献县乐寿胜利租赁站业主。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王荣富,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退还原告995元,由原告承担995元。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