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献民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9-12-18
案件名称
王瑞生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瑞生;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王瑞生,住河北省,系献县乐寿胜利租赁站业主。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王荣富,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退还原告995元,由原告承担995元。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