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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529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孙泉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