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529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孙泉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