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化法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郑观养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观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杨帅,杨陈燕,杨杰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化法民初字第584号原告郑观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光华南路文光二街*号。法定代表人彭辉,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杨帅。第三人杨陈燕。第三人杨杰生。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号。本院受理原告郑观养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杨帅、杨陈燕、杨杰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地是广西北海市,其公司所在地是茂南区,本院对本案没有司法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是广西北海市,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的所在地是茂南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茂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东帅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林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