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范某与方某某、朱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方某某,朱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47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朱乙。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方某某。被告朱甲。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朱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方某某、朱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1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子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