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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范某与方某某、朱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方某某,朱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47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朱乙。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方某某。被告朱甲。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朱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方某某、朱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1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子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