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梨梨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梨梨民初字第195号原告杨某甲,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梨树县人,现住梨树县。被告杨某乙,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梨树县人,现住梨树县梨树镇前房村四组。委托代理人朱晓春,梨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150元,退回原告杨某甲150元。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洪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