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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梨梨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梨梨民初字第195号原告杨某甲,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梨树县人,现住梨树县。被告杨某乙,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梨树县人,现住梨树县梨树镇前房村四组。委托代理人朱晓春,梨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150元,退回原告杨某甲150元。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洪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