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法执字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惠建建申请执行程尊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惠建建;程尊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00270号申请人惠建建,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发,汉族。被执行人程尊学,男,194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惠建建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2年4月20日依法立案,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尊学及其家庭成员在银行的存款。2、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尊学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3、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程尊学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