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丽松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叶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丽松商初字第157号原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被告:叶某。原告叶某某为与被告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钧禾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被告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某起诉称:2012年3月15日被告叶某将自己所有号牌为kj3919号奥迪车转让给原告,原告已将购车款全额支付给了被告,且已于2012年3月21日在丽水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办理了转移销售手续,但在车辆办理变更登记时,被告不予配合。故原告以汽车转让买卖合同一份、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份为据,诉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浙k×××××号车辆的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叶某当庭答辩称:原告的陈述是事实。被告之所以没有配合原告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是因为该车辆的过户手续已经被法院冻结,自己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作为证据予以采信。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3月15日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叶某签订《汽车转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叶某将所有的车牌号为kj3919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转让给叶某某;转让价款为292000元,叶某某于合同签订日支付全部价款给叶某;叶某必须配合叶某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叶某某于当日付清了车辆价款并实际占有了该车辆。2012年3月21日,双方在丽水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办理了转移销售手续,同日该车被冻结过户手续,叶某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未果。另:(2012)丽松诉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叶某所有的浙k×××××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的过户手续。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向被告叶某购买小型轿车并签订汽车转让买卖合同,双方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并不违法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价款,被告未依约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辩称由于法院的冻结,不能够履行合同义务,不属于合同的法定免责事由,本院不予认可。故原告诉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叶某某办理浙k×××××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的车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5680元,依法减半收取2840元由被告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钧禾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宗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