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佳诉被执行人魏维强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魏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王佳被执行人魏维强(2011)咸秦民初字第0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魏维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佳判决第一项36610元,并承担了诉讼费139元,执行费449元,履行完判决中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8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满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