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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佳诉被执行人魏维强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魏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王佳被执行人魏维强(2011)咸秦民初字第0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魏维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佳判决第一项36610元,并承担了诉讼费139元,执行费449元,履行完判决中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8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满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