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三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三初字第130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覃某,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冀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1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刚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淑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