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小菊与王建敏、刘继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菊,王建敏,刘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菊。被执行人王建敏。被执行人刘继伟(曾用名刘纪伟)。本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宝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