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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徐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衡桃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无业。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1年9月2日被衡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辩护人周振毅,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强,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刑诉(201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日,被告人徐某经刘丽(另案处理)授意,持刘丽给的《关于组织观看优秀爱国主义教育影片通知》的“红头文件”,谎称自己是河北中联影业院线有限责任公司(现河北影视集团中联影业院线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以上级机关要求有关单位观看爱国主义电影《真水无香》为名来到我市有偿放映电影,获取非法利益。2011年8月底的一天,徐某在衡水市区“原子印章社”和一打字复印部分别刻制、印制了一枚“河北中联影业院线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和“优秀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真水无香》”电影票12000张,将私刻的财务专用章盖在收款收据上,尔后由徐某及妻子张某甲(另案处理)持红头文件和非法印制的电影票先后到冀州市、衡水市市直各部门、单位以每张电影票30元的价格出售,并向购票单位出具盖有假章的收据。之后出资委托电影放映单位擅自放映其在互联网上下载复制的影片《真水无香》,非法获利较大。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高某、陈某、孟某、田某、张某乙、李某二十人的证言、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证明、衡水市公安局文件检验鉴定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以及其伪造的财务专用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非法刻制并使用公司财务专用章,侵害了公司正常活动声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予刑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12年5月11日止)二、被告人徐某伪造的河北中联影业院线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一枚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振栋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