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泗民初字第065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秦海兵与张绍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秦海兵;张绍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泗民初字第0655号原告秦海兵,男,1970年9月28日生,住泗阳县。委托代理人张远芳,女,1969年3月18日生,户籍地泗阳县,现住泗阳县。委托代理人朱克俭,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绍山,男,1972年10月2日生,户籍地泗阳县,现住泗阳县。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燕山路152号。负责人黄迎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海兵诉被告张绍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海兵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250元,由原告秦海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瑶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