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阳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江阳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生于1962年11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现住四川省古蔺县。因本案于2012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祝远容,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刑诉(201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崇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祝远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7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川某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四川省泸州市泰安往绕城路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泰安桔子坎路口处右转弯时,车辆右前侧与同方向右转弯的川某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挂擦致摩托车倒地,车辆右后轮碾压摩托车驾驶员杜某某及乘车人祝某某,致二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死者照片、死亡通知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对肇事车的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认定复核结论、证人刘某某、黄某、曹某甲、曹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给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悔罪表现好等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袁某某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鉴于被告人袁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系过失犯罪,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晓霞代理审判员 马光才人民陪审员 郑家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源:百度“”